新闻资讯

新闻资讯

NEWS INFORMATION

令人发指!监控拍下可PP电子怕一幕 刚出生15天的婴儿竟遭…

发表日期:2024-07-01 17:18:33 【返回】

  PP电子官网下载2024年4月30日,成都的汤女士在医院产下8斤4两的男婴,5月3日出院回家时,从58同城平台上聘请来的月嫂李某开始上门服务。

  汤女士说,李某提供的证书显示其曾参加过多项岗位培训,包括母婴护理师精英课程、营养配餐师(月子餐)、催乳师高级课程和产后恢复师高级课程等,还于2023年3月拿到早期教育指导师高级证书。

  汤女士介绍,当时58同城还告诉她说,李某具有10年经验,曾在知名机构上班4个月,照护了5个宝宝,其中有一对双胞胎女宝宝,2013年5月至今做月嫂照护了60多个宝宝,其中有9对双胞胎,她的特长是“母婴护理,带大小宝宝,辅食,早教等。”

  合同约定,李某上门服务52天,汤女士向招聘平台支付家政服务费30020元。“经她同意,我们在她和婴儿同住的房间里安装有一个监控,主要是便于观察孩子的状况。”

  汤女士对记者说,5月15日凌晨4时左右,她听到孩子在房间里不停地哭闹,查看监控时看到李某在打孩子,“我回放此前的监控录像,发现李某的行为更是无法容忍。”

  汤女士给记者提供了两段监控视频,其中一段的拍摄时间是5月15日凌晨4:05左右,监控下端是婴儿床,婴儿一直哭闹不止,一名女子走到婴儿床边伸出手来连续在他脸上扇了3下。

  另一段监控视频的拍摄时间是当天凌晨1:12左右,侧睡着的婴儿正在哭闹,一名女子走到床边伸出左手把婴儿拉起,瞬间换成右手拉着他抖了抖,再用双手抱着,哄他入睡。

  汤女士说,两段视频中的女子都是月嫂李某,每晚她与孩子同睡一屋,“我拿出这两段视频质问她为何要这样对待孩子,她说自己听到孩子在哭,起床查看时不小心撞到了屋里的柜子,顿时心情不好,没有忍住就打了他。”

  “孩子出生才15天,她居然这样对待他。”汤女士气愤地说,天亮后他们联系了58同城,对方说会派工作人员前来协调处理,但一直等到接近中午了对方还没有人来。

  当天上午11时左右,汤女士拨打110报警,称刚出生不久的孩子在家遭月嫂虐待。

  接警后,成都市金牛区凤凰山派出所民警赶到汤女士家中调查了解情况,后来民警叫汤女士的家人先带孩子去医院检查,同时将李某带走调查。

  事发当天,医生给婴儿的右手等处拍了X光片检查,幸运的是未发现有问题,“医生说不知道对脑部是否有损伤,建议我们对孩子脑部做一次核磁共振,但孩子太小,拍这个片要打镇静剂,考虑到他太小,担心对他的身体造成伤害,我们决定暂时不做了。”

  汤女士称,后来他们家人亦到凤凰山派出所作了笔录,月嫂李某当天遭他们辞退,孩子由他外公外婆先带着。

  记者拨通了李某的电话,她称“我很忙”,遂挂断电线同城相关负责人对记者说,“不方便接受采访。”

  第三部分就是月嫂李某的工资,这部分他们将暂扣下来,当相关部门或雇主方与月嫂李某达成共识之后再处理。

  “从这件事本身来说,58同城是没有什么责任的,月嫂李某只是委托给她安排工作,我们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负责人说,就李某的行为而言,目前警方尚无定论,如果查证其行为违法,届时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汤女士称,前段时间他们已委托律师,将起诉月嫂李某和58同城,打算通过法律手段维权。

  月嫂伤人事件引发了网民的广泛关注,月嫂伤人可能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是否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贵州鲁鑫律师事务所张格彬律师作了如下解读:

  我国刑法对虐待罪的主体范围从家庭成员扩大到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刑法修正案(九)》在刑法第二百六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六十条之一: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特别规定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属于加重情形。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因生命、身体、健康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用人单位的员工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那么,对于没有用人单位,个体通过网络平台提供服务造成侵权的责任如何承担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1、《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条 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一)警告;(二)罚款;(三)行政拘留;(四)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3、《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第一条 因生命、身体、健康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有月嫂虐待婴儿的情况时,尽可能收集和保留一切与虐待行为相关的证据,如:监控视频、现场照片、孩子的身体被伤害的状况记录等,并及时就医。同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向相关部门反映情况,要求依法进行调查和处理。保存相关证据和记录凭证,包括与月嫂的沟通记录、家政合同等,以便后续维权使用,维护自己和婴儿的合法权益。

  由于微信公众号平台的再次改版,订阅号消息不再是按时间发布顺序展示给用户,没有被星标的账号,粉丝很容易错过推送!

  如果您想及时收到黔微普法的文章,请一定要将我们设为★星标★账号哦(如图所示)

  如何星标?→→点开公众号名片,点击右上角“…”,再点击“设为星标”即可。

快速导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