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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电子官网下载月嫂失职家政公司是否担责?

发表日期:2024-05-18 00:50:15 【返回】

  PP电子官网下载5月5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通报了近五年全省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判工作情况,并发布十个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月嫂与家政公司共同侵权案引发各界关注。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请家政服务员帮忙料理家务的情况越来越多。如果家政服务人员护理不当导致雇主家人受伤,相关家政公司是否也需要担责呢?

  李某系湖南省岳阳市人, 2020年12月,生产在即的李某夫妇前往岳阳某家政公司了解月嫂服务项目,后选中“星级”月嫂张某提供月嫂服务。各方协商一致后,李某夫妇与家政公司签订了《客户雇请须知》《客户雇请中介委托登记表》,约定了服务期限和服务费用。

  2021年1月11日,李某生育一子,当天月嫂张某开始到李某处提供服务。1月19日,张某抱着婴儿坐在床上拍嗝时,不慎致婴儿滑落摔到地板上。经诊断,婴儿右顶骨骨折,右侧顶部头皮血肿,住院治疗6天,花费医疗费4000余元。

  李某夫妇认为家政公司和张某提供服务出现重大事故,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认为其受家政公司指派给李某处提供月嫂服务,系职务行为,应由家政公司承担责任。家政公司则认为其与月嫂没有签订任何劳动合同或协议,与月嫂之间属于中介关系,并非劳动关系,不应承担责任。李某夫妇遂将某家政公司和张某诉至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岳阳楼区法院审理认为,张某与家政公司之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且其在家政公司无需坐班,亦无专门、固定的办公场所,其收入完全由李某夫妇支付。因此,张某与家政公司之间不属于劳动关系。张某作为直接提供月嫂服务的人,在独立看护婴儿的过程中不慎将其摔伤,违反了应尽的直接勤勉、尽责义务,对损害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李某夫妇与家政公司虽然未签订正式合同,但根据李某在家政公司处填写的《客户雇请中介委托登记表》《客户雇请须知》可知,家政公司需对张某提供月嫂服务的资质和实际能力进行审查,具有确保月嫂服务质量,对月嫂负有监督、管理的义务。张某服务出现问题,某家政公司亦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综上,法院遂判决由张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某家政公司承担40%的赔偿责任。

  今年1月,有媒体披露了北京一起月嫂因护理不当致产妇受伤案。2021年10月,北京市民李某通过微信小程序选定“金牌月嫂”王某,小程序中显示王某具有高级催乳师等多种资质。该微信小程序系甲公司开发。李某、甲公司、王某签订了三方的《母婴护理家政服务合同》,约定服务周期为30天,总价款为19000元,当日李某将定金5000元支付给甲公司。2022年2月,李某顺利产子,开始“坐月子”,随后王某上户对其进行专业服务。但在2月10日,由于王某错误的护理方式,导致李某患上了乳腺炎,造成无法哺乳婴儿,不仅带来了病痛折磨,更多的则是身心上的痛苦。于是,李某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及王某给付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抚养费及精神损失费。

  最终,经法院调解,甲公司给付李某各项损失共计1万元。法院认为,当雇佣人因月嫂提供的服务而与月嫂发生纠纷时,作为推荐月嫂的公司,其与雇佣人签订了合同,雇佣人将服务费支付给公司,在发生问题后亦应当与公司进行交涉,该公司则不是仅仅处于媒介地位,实际上为家政服务的提供方。公司对于月嫂、催乳师等等职业人员的选任、考核、工资发放具有决定权,理应在其提供服务范围内尽到相应注意义务。发生纠纷时,责任也应由公司来承担。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法院办案法官提醒,近年来,因家政服务引发的纠纷和诉讼越来越多。当家政服务人员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发生侵权行为时,家政公司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是何种法律关系,成为认定各方责任的前提。

  “司法实践中,既有家政公司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属于劳动关系,也有属于居间关系,还有如本案一样既非劳动关系,也不是简单的居间关系,人民法院会根据双方合同约定等案件具体情况据实认定。”办案法官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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